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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河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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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饒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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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3-10-01 11:44

縣內各有關單位:

《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饒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101

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有效地保護國家地理標志產品饒河(東北黑蜂)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和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饒河東北黑蜂蜂蜜”“饒河東北黑蜂蜂王漿”“饒河東北黑蜂蜂膠”(以下統(tǒng)稱饒河東北黑蜂產品),規(guī)范饒河東北黑蜂產品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證饒河東北黑蜂產品的質量特色,促進饒河東北黑蜂產業(yè)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饒河東北黑蜂產品是指,在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按照GB/T 19330-2008《地理標志產品 饒河(東北黑蜂)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標準飼養(yǎng)的東北黑蜂生產的蜂產品。

凡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饒河東北黑蜂飼養(yǎng)、生產、銷售及管理活動的;申請使用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單位,以及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均需遵守本辦法。

工作機構與職責

縣政府成立饒河縣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縣長擔任組長,領導小組成員包括縣市場監(jiān)管局、縣農業(yè)農村局、饒河東北黑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饒河大佳河省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縣林草局、縣財政局、縣委宣傳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縣公安局、縣經濟合作促進局等職能部門負責同志,饒河縣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設在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饒河東北黑蜂保護日常工作。

縣保護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饒河東北黑蜂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

(二)對饒河東北黑蜂產業(yè)發(fā)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饒河東北黑蜂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負責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草擬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省級地方標準和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的技術規(guī)范或標準;

(六)受理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對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七)負責查處產地范圍內發(fā)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

(八)負責組織GB/T 19330-2008《地理標志產品 饒河(東北黑蜂)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標準的貫徹實施;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縣市場監(jiān)管局: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地方標準和生產工藝技術規(guī)程的制、修訂;負責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受理工作;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監(jiān)管;負責建設國家級黑蜂產品檢驗檢測中心;負責地理標志產品的市場監(jiān)管和打擊假冒地理標志產品的違法行為;負責地理標志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負責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和抽樣檢驗工作;負責建立饒河東北黑蜂打假執(zhí)法工作機制,建立政企攜手打假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和聯絡員制度;負責建立集“管、防、控”于一體的覆蓋整個產業(yè)鏈的全程質量信息追溯體系,實現“源頭能控制、過程可追溯、質量有保證”的管理目標。

2.縣農業(yè)農村局:依法負責饒河東北黑蜂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監(jiān)管。

3.饒河東北黑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和饒河大佳河省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負責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主要種群的培育、飼養(yǎng)指導、技術培訓、飼養(yǎng)管理和病害的綜合防治;負責制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飼養(yǎng)過程管理、技術咨詢、指導、論證和監(jiān)督等相關制度臺賬;負責建設東北黑蜂智能化標準化養(yǎng)蜂基地和保種育種示范基地;負責實施饒河東北黑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保護及監(jiān)測體系;負責建立保護區(qū)的獎懲機制。

4.饒河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負責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造成生態(tài)破壞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

5.縣林草局:負責建立東北黑蜂蜜源植物種苗繁育基地;對破壞保護區(qū)內外部濕地的蜜粉源植物區(qū)域和林間濕地的行為,進行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

6.縣財政局:負責將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qū)建設列入縣域經濟工作發(fā)展重點;負責保護辦的保護、宣傳等經費的保障。

7.縣委宣傳部:負責宣傳《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負責加大宣傳推介地理標志產品及輿情動態(tài)監(jiān)控。

8.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利用新興網絡媒體和傳統(tǒng)媒體結合模式宣傳推介;負責強化輿論宣傳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參與,著力構建安全饒河東北黑蜂品牌保護共治格局。

9.縣公安局:負責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冒用專用標志、非法印制專用標志等嚴重違法行為。

10.縣經濟合作促進局:負責按照“聚焦產業(yè)、政府引導、資管分離、市場運作”原則,設計高質量有序發(fā)展的思路;負責引入歐盟準入標準作為提高饒河東北黑蜂產品品質發(fā)展方向;負責助力饒河東北黑蜂品牌體現更高的價值,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可持續(xù)發(fā)展。

(九)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專用標志的申請和使用

第六條 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所規(guī)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組成,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應符合GB/T 19330-2008《地理標志產品 饒河(東北黑蜂)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的相關標準

第七條 非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黑蜂產品,不得使用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未經核準不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八條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實行自愿申請。任何單位需要使用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均須向保護辦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并逐級上報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后,方可使用。

申請使用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許可證和其他必需的許可證明;

(二)能嚴格按照GB/T 19330-2008《地理標志產品 饒河(東北黑蜂)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的相關標準,在保護范圍內飼養(yǎng)生產;

(三)具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連續(xù)2年無行政處罰記錄;

(五)連續(xù)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申請使用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保護辦提出申請,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許可證;

縣市場監(jiān)管部門出具的核驗報告

產品符合GB/T 19330-2008《地理標志產品 饒河(東北黑蜂)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標準的檢驗合格報告;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企業(yè)可在其生產的產品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宣傳廣告以及相關經營場所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獲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企業(yè)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基本圖案矢量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但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三條使用專用標志的企業(yè)應當在每年年底之前向保護辦報送當年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計劃。

第十四條 為保證饒河東北黑蜂產品質量安全和品質特色,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yè),必須向保護辦報送專用標志使用和產業(yè)發(fā)展、產品質量、銷售等情況。專用標志印刷企業(yè)和使用企業(yè)應建立專用標志印刷、使用、損毀等臺賬市場監(jiān)管局應對專用標志的印刷質量、使用情況等進行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四章生產和銷售管理

第十六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企業(yè)應當按照核準的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專用標志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應按照GB/T 19330-2008《地理標志產品 饒河(東北黑蜂)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規(guī)定要求。

第十八條 生產者建立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銷售臺賬,建立生產基地檔案,制定完善各生產和銷售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制度,其產品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后方可在包裝及標識上加貼專用標志,否則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生產者不得在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黑蜂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條 地理標志產品的銷售者,應當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并備案,同時建立產品的可追溯制度,嚴禁銷售假劣產品。

第二十一條 地理標志產品的銷售者,必須確立質量第一和對消費者負責的宗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禁止偽造或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經授權批準的專用標志產品。

第二十三條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實行“雙隨機”抽查、靶向抽檢、投訴舉報等手段維護產品質量及信譽。

保護及監(jiān)督管理

二十四條保護辦對饒河東北黑蜂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飼養(yǎng)技術規(guī)范、質量特色、包裝、標識以及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fā)放、使用進行日常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獲準使用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護辦停止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保護辦逐級報請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注銷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一)未按相應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技術標準組織生產的;

(二)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三)虛報生產數量,使用帶有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包裝物包裝非地理標志產品的;

(四)非法銷售印有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包裝物;

(五)嚴重影響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聲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以非保護范圍內的產品冒充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的,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guī)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由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從事饒河東北黑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由所在單位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辦法由饒河縣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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