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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fā)《饒河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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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河縣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fā)《饒河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的通知
饒政規(guī)〔2024〕2號
饒河縣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fā)《饒河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饒河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
已經10月28日第十一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饒河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饒河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推進政府投資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促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guī)〔2019〕12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qū)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設計—采購—施工工程總承包模式(EPC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的,適用本辦法。水務、交通等行業(yè)主管部門有相關管理辦法的,在滿足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后,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jié)約能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縣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縣發(fā)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建設范圍、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較明確的總投資額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例如新建改擴建學校、保障性安居房等房建工程,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設施等市政工程)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對個性化要求較高、情況較復雜、建設需求和標準存在較多變數的項目(例如以地下工程為主的建設工程、紀念性建筑、文體場館等工程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下列情形除外: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無須進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可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
(二)項目需求明確,達到招標需要的設計深度,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相應明確,或有能夠確定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規(guī)劃或其他審批文件,建設單位可進行有效造價控制,保證項目投資效益,并承擔因項目相關條件發(fā)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法律風險的,可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fā)包前做好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咨詢單位對工程項目建設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業(yè)等建設標準明確擬實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需求,對沒有相應建設標準的,應組織行業(yè)專家研討等方式明確建設需求。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發(fā)包階段所具備的條件制訂招標需求(含設計任務書)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規(guī)模和標準:房建工程包括建筑面積、層高、外立面建筑形態(tài)、外水外電及排水情況、地下室車位、使用要求、裝修標準等,如使用的各種主要材料、裝飾面材的材質種類、規(guī)格和品牌檔次,外立面裝飾材料、安裝工程包括設備的主要參數、指標和品牌檔次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等級、橋梁等級、污水處理能力等,包括道路斷面形式、管線情況、路面結構層、面層的構造方式、材質和厚度、綠化標準、人行道磚及路側石類型和標準等;交通、水務及其他工程的建設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等。
(二)工作內容:包括前期、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分工與責任。
(三)技術路線:包括技術標準、工藝路線、工業(yè)化建造方式和技術等。
(四)屬于投標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可以引用不少于3個同等檔次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供投標人報價時選擇,引用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名稱前應當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引用的貨物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當具有可選擇性。
第九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工程總承包應實行限額設計和施工,招標控制價即為項目的合同最高限額,不得隨意突破。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guī)則和計價方法。
(一)在完成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手續(x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投資額對應的勘察費、工程設計費、建安工程費、預備費、場地準備和臨時設施費、技術應用費等屬于招標范圍內的費用作為招標控制價。
在該階段發(fā)包的,適宜采取下浮率報價和批復的總概算作為上限價結算方式,投標單位根據項目情況采用下浮率的形式進行報價。中標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經建設單位確認及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后,編報項目總概算。合同結算價須按照批復概算和投標下浮率執(zhí)行。
(二)在完成初步設計審查及概算編制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以概算投資額對應的工程設計費(施工圖設計)、建安工程費、預備費、場地準備和臨時設施費等屬于招標范圍內的費用作為招標控制價。
在該階段發(fā)包的,適宜采取固定總價合同,建設單位在明確初步設計方案、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和招標控制價后,由總承包單位自行編制估算工程量清單進行競價。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如材料、人工費用調價原則和方式),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招標文件和總承包合同中須明確總概算不得超過批復的投資估算,決(結)算價不得超過批復的總概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和提高建設標準。工程設計如需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按《饒河縣財政資金建設項目投資評審暫行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任何工程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總承包單位須建立完備的總承包項目管理體系,加強設計、采購、施工之間的專業(yè)協(xié)作,減少不必要的工程變更。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如工程總承包單位無預算編制資質,應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不另外計取編制費用,預算編制費不在概算中開項。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預算后,建設單位報財政部門評審。經財政評審后的施工圖預算可作為建設單位審核工程進度款的依據和工程結算的基礎性資料。
第十三條 在項目招標完成合同簽訂后,項目前期費用(如勘察、設計費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達到施工條件時,可支付工程預付款,原則上撥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額(工程建安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部分)的30%,建設單位可在合同中約定按項目推進節(jié)點分次支付;工程施工圖預算未經財政評審前,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上述的資金支付方式須在招標合同中予以明確。
目前已完成EPC總承包的招標項目,建設單位應督促總承包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報財政評審,建設單位依據財政評審結果嚴格把關實施。
饒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30日印發(fā) |